【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但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如何适用交强险赔偿限额?】
时间:2023-05-31点击率:625地点:

刘某驾驶小汽车将朱某撞倒在地,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朱某无责任。现涉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且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9900元,超出部分因由刘某负担。

 

【也迪律师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第八条对具体限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依据前述规定,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属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项目,但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未就受伤、残疾还是死亡做出区别规定。即在受伤、残疾或死亡任何一种情况下,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护理费均适用180000元的赔偿限额。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