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汽车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张某因未佩戴头盔,导致颅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虽张某未佩戴头盔,但刘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未佩戴头盔的行为,会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分配吗?
【也迪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民法典》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则是当事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确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因此,尽管案涉《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但这仅能说明张某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以上述《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排除张某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