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汽车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张某因未佩戴头盔,导致颅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虽张某未佩戴头盔,但刘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刘某主张张某未佩戴头盔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刘某负全部责任,故刘某系本案侵权行为人,其过错与张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日常经验,安全头盔可以分散、吸收冲击力,并对头部冲击产生缓冲作用。摩托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与来往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使用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故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因本次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可能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认定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过错行为与其重型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其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具有盖然性,故应减刘某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