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身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交强险也应理赔?】
时间:2023-05-25点击率:658地点:

张某驾驶刘某的货车上路,刘某坐在副驾驶中。行驶过程中,张某驾驶的卡车与朱某驾驶的卡车多次发生碰刮,导致刘某被甩出车外并被张某驾驶的卡车碾压死亡。现保险公司主张刘某为货车的车主、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拒绝赔偿。

 

【也迪律师解答】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我们认为,因驾驶人并非在车辆保险合同成立时就能确定,驾驶人亦非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一成不变,且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及事故状况具有不可预知性。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对象,应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条文规定,根据受害人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和特定环境下的实际身份情况进行确定,而不能仅固囿于保险合同的字面身份表述,即不能仅静态以投保单、保险单记载受害人身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就一概认定受害人不是交强险理赔对象。本案中,货车行驶时驾驶人是张某,刘某不是驾驶人。此外,刘某虽然是货车的投保人,但《交强险条例》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根本指向是实际驾驶操控车辆的人,故只有当投保人是驾驶人时才属于被保险人,刘某因不是驾驶人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质操控和避免行车风险。因此,事发时刘某不属于交强险规定的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刘某支付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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