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个人体质能否减轻赔偿责任?】
时间:2023-05-24点击率:691地点:

刘某驾驶卡车在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张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确认张某的死亡原因为脑癌癌细胞扩散导致呼吸衰竭但不排除交通事故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请问张某的自身疾病可否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是否应当扣减应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对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张某原患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虽然张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最终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能据此减轻交通肇事方应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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