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货车上坠落死亡的,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时间:2023-05-23点击率:611地点:

张某驾驶货车前往刘某家帮忙运粮,但因村内架设的光缆位置较低,故刘某爬至货车的最上部,并持长杆用于挑起横穿道路上方光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刘某重心不稳,从车上坠落死亡。车辆均已缴纳了交强险及第三人商业险,但保险公司提出刘某系事故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范围。

 

【也迪律师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由此可见,发生伤亡事故的瞬间人在车内、车上还是车外是区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至为重要的标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进行判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开始,而不是从危险的发生时起算。本案刘某从被保险车辆上坠落车外死亡,虽然其没有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但其掉落车外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已离开机动车车厢的主体部位,其坠落车下,位置发生了从车上到车外的变化,其死亡也发生在车外,此时其已非本车人员,因此,在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从车上坠落的瞬间,其已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应当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障对象。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