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依法受让了位于某市的3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后刘某在土地上建成了十二层住宅楼,因刘某限期内未改正,一个月后市人民政府做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刘某认为处罚决定程序有瑕疵故提起行政诉讼。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六至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或检查;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的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类对相对人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应当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与一般行政处罚相区分的特殊程序,旨在更好的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故在市人民政府不能提交证明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通过的证据时,该处罚决定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