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自工作后便将户口从XX村集体迁出,其退休后未将户口迁回但又搬回农村居住。期间刘某向国土局申请了土地证并被批准。刘某居住了十几年后去世并留有遗嘱,二女婿张某不满便以国土局颁证程序违法,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也迪律师解答】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村料。本案中,刘某申请取得土地证时属于居民户口,并非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权取得涉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刘某一直居住在其祖宅中直至去世。虽然刘某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本案的提起系因继承问题引起,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及的是,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