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签字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新签的租赁合同无效?】
时间:2023-05-17点击率:669地点:

刘某XX号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在其不知情的前提下,刘某同母异父的弟弟朱某伪造其签名向房管中心申请变更了承租人,但其户口不在房屋内且不在此房居住。直至近期因房屋被纳入棚改项目面临拆迁,刘某才得知此情况,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管中心与朱某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直管公房的承租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关系到不特定社会大众的利益。本案中,XX号房屋原承租人刘某对于承租人变更并不知情,且朱某提交的相关材料也并非本人签字而系伪造。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就其签名的书写申请作同一性笔记鉴定,若鉴定中心最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人民法院很有可能据此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二、朱某的户籍并不在该房屋内,也未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根本不符合京建发[2017]20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故房管中心系基于错误认识将房屋承租人由刘某变更为朱某。基于此,房管中心与朱某就XX号房屋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