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于2015年确定恋爱关系,次年二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由张某一人支付,剩余房款二人一同办理了贷款,实际由张某负责偿还。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张某与刘某各占50%。2019年双方结束恋爱,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对刘某百分之五十房产份额的赠与。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从法律行为看,刘某与张某的确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共同办理了按揭贷款,刘某参与了购买房屋的过程。从购房资金来源看,房屋首付款系来源于张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刘某与张某二人的共同财产,剩余按揭贷款虽以二人名义办理,但实际上系张某单独偿还。结合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恋爱关系来看,刘某与张某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应是张某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向刘某赠与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意思表示,从始至终刘某并未与张某共同出资。
第二、关于张某对赠与刘某的房屋产权份额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问题。本案法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该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张某共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视为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成立,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在双方尚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房屋的所有权至今未转移至刘某名下前,张某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其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会被人民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