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婚前个人房产,另一方父母大额出资的,撤销赠与后父母能否请求偿还?】
时间:2023-05-10点击率:671地点: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与张某父母签订的《协议》约定,刘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张某一半的分额,张某父母出资30元用于刘张二人的夫妻生活若今后夫妻二人变卖该房产,购置房产的情况双方离婚并且在无其他房产的情况下协议变更为借款协议,刘某应单独履行向张某父母借款30元的义务现双方已调解离婚,刘某提出撤销赠与,请问张某父母起诉刘某偿还30万元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本案的《协议》含有父母赠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约定,以及对婚内可能发生的变动进行的财产约定等多个法律关系。在涉案房屋权属的赠与未办理公证或过户登记到张某名下前,在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情况下,刘某作为涉案房屋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故《协议》应予解除

第二、刘某作为赠与人,已实际接受了张某父母的赠与,因合同的解除,故其应将该款项返还张某父母,理由如下:《协议》约定了若今后夫妻二人变卖该房产,购置房产的情况双方离婚并且在无其他房产的情况下协议变更为借款协议,刘某应单独履行向张某父母借款30元的义务。以上约定均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即使合同解除,也不影响这些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可以理解为,在张某获得50%的产权后,若刘某、张某变卖其名下房产又不购置其它房产,导致张某已实际失去拥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情况下,刘某将单独履行偿还向张某父母的借款30元的义务。现在,刘某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张某已实际丧失了获得涉案房屋50%权益的可能,当然应由刘某履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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