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XX号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其育有五个儿子:刘1、刘2、刘3、刘4和刘5,其中刘1、刘2、刘2的女儿小张、刘3一直与刘某共同居住。后刘某去世,因房屋拆迁,经社区调解,刘1、刘2、小张、刘3签订了《协议书》,后小张成为新的承租人,拆迁补偿按约定分配完毕。请问刘4和刘5要求参与分配刘某遗产,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是居住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公房承租权并非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款系对承租人居住利益的等价补偿,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主体消灭,居住利益不复存在,因房屋拆迁发放的征收补偿款,并非针对拆迁之前已故的原承租人的补偿,而系对拆迁时的新承租人的现有居住利益之补偿。本案中,因该房屋被纳入征收,故根据有关征收补偿条例,需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因原承租人刘某去世后一直未变更承租人,故经协商由享有承租权的共居人小张为新的承租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而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分配系小张为达到变更承租人的目的而自愿给付的对价,亦非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其继承人刘4和刘5无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XX号房屋拆迁利益享有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