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2022年3月公司以因亏损严重为由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公司提出愿意支持改革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岗位上班,不接受改革方案的,给最高三万元补偿金。刘某两种方案都不同意,公司便给其放假并不再支付其工资。后刘某向科技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回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预告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科技公司认为其公司因经营恶化必须变革,需要改变工资标准,对此应与刘某协商,协商不一致,可以按照刘某要求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给付刘某经济补偿金。但科技公司直接要求刘某要么接受调岗,要么接受补偿离职,但调岗不恢复原工资制度,对刘某具有明显不利影响,故刘某有权拒绝,后公司便直接安排刘某待岗,该待岗属于违法待岗,此期间刘某没有过错,应按照正常工资支付。故刘某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形成权,通知到达即生效,科技公司拒绝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