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在债务未到期时,股东一致决议进行减资,后债务到期,科技公司仅能偿还一半,刘某遂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要求股东承担责任,股东认为案由应为公司减资纠纷。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上述法律对公司减资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违反减资条件和程序可能引发公司减资纠纷,其中,股东可提起诉讼确认减资行为无效或撤销公司减资决议,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就刘某诉讼请求而言,虽然与科技公司减资程序相关,但并非基于减资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是作为科技公司债权人,认为科技公司减资过程中未履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减资程序,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属于违法减资,该减资在本质上是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要求各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科技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主张并非针对减资本身,而是基于股东减资决议属侵权行为进而提起的赔偿之诉,故本案案由应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