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运输公司的员工,因运输公司无故扣发甚至拖欠其四个月的工资,刘某向运输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运输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扣除代个人缴纳社保部分。请问经济补偿金基数怎么计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据此,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它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由于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运输公司关于社会保险费不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主张与法不符,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