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02点击率:1065地点:

刘某系某航空公司的员工,因航空公司拖欠其20224月、5月的工资,刘某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航空公司提出其并非故意拖欠工资,系因新冠疫情迟迟不能缓解导致资金周转不灵,请问刘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航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刘某20224月、5月的工资。航空公司主张其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故无法及时发放工资,并非无故拖欠,则应举证证明其曾向刘某说明情况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否则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在航空公司未举证证明时,刘某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航空公司当然应当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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