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系某化工公司的职工,劳动期限至2015年5月,且应于2015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但因公司拖欠养老保险,未能办理。2016年5月经个人垫付了养老保险才办理了退休手续。2017年6月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请问刘某未能领取的11个月退休金可以主张吗?利息怎么计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本案中,因刘某所在的化工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刘某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拖延11个月才领取基本养老金,化工公司破产管理人应负担该11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即刘某对化工公司享有11个月基本养老金的债权。
第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依据上述规定,刘某对化工公司享受的上述债权,利息应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6月破产申请受理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