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债权人决议有异议的,另行起诉可行吗?】
时间:2023-04-27点击率:1051地点:

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人之一,其提出破产管理人擅自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财产变卖协议(债权人会议已通过),且变卖价格过低,遂认为管理人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足额偿还其全部债权。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本案中,刘某实质是对科技公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破产财产变卖转让事项有异议,对此,刘某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科技公司破产程序中及时提出相关异议,而不应当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刘某本案起诉事项不属于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事项范围。另,刘某诉请要求管理人足额偿还其债权,但是科技公司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刘某的债权额能否得到清偿、能得到多少清偿、是否因管理人的责任而发生不能依法得到清偿的损失,均处于未最终确定的状态,因此刘某的该诉请事项不具有确定性和可判决性,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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