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债权人能否请求债务人股东进行个别清偿?】
时间:2023-04-26点击率:1124地点:

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人之一,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法院已终结了破产程序。请问刘某能否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科技公司无法清算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其债权?

 

【也迪律师解答】

 

由于破产程序是概括性的集体清偿程序,排斥个别清偿的实现,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故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所导致的债务人财产灭失,性质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而不宜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由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并用于清偿自身债权。本案中,在科技公司的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管理人应请求股东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属于未依法履职,个别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管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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