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到期后刘某父亲向张某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与刘某共同偿还张某的全部借款,希望张某再给三个月时间,三个月后未能偿还的,自愿支付逾期的资金占用费(年利率18%)。现刘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张某起诉刘某父亲归还借款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加入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本案中,刘某父亲向张某出具《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债务加入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规定在借款人被判决认定有罪,出借人可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父亲作为债务加入人,债务加入比担保责任具有更强的保障债务履行的效力,张某当然可以起诉刘某父亲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