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朱某因网上聊天相识,后二人约定见面,见面过程中朱某对刘某上下其手并表示欲与刘某发生性行为,刘某拒绝后朱某强行与其性交。事后刘某报警,朱某被判强奸罪。请问刘某能否另行起诉要求朱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也迪律师解答】
朱某犯强奸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刘某的损失为朱某的犯罪侵害所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中,刘某主张朱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即便被法院受理了,最终也很大可能被法院驳回。
那我国为什么不受理受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呢?最高人民法院的理由是:第一,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有关只有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根据物质损失判赔的规定将失去实际意义;第二,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就同一犯罪行为,被害方可以以同一理由,两次提出损失赔偿要求,这就会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审结后,往往连赔偿物质损失的判决都难以得到实际执行,若赋予被害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只会制造“空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