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上初二(13岁)时便退学并前往市里的理发店打工。某日小朱邀请理发店四名同事(均已满18周岁)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聚会,翌日小朱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94.4㎎/100ml,请问理发店的同事应对小朱的死亡负责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小朱虽未满16周岁,但已经开始接受初中教育,对不离家出走、不夜不归宿、不饮酒等常识问题应当有所认知,这也是国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常识内容,小朱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的不良行为,主动与成年人饮酒并致自己深度醉酒,酒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果,小朱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小朱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94.4㎎/100ml,属于深度醉酒状态,会明显降低正常人的认知、识别、处置、控制等能力,增加醉酒人遭受损害的风险,且小朱还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会更大程度遭到限制,醉酒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后果,共饮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劝酒与否及各自饮酒种类,都是小朱最终深度醉酒的条件和原因。该四人具有重大过错,过错行为也是最终损害后果发生的条件和原因,应当承担较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