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外出打工身亡,父母应承担最主要责任?】
时间:2023-04-12点击率:619地点:

刘某与朱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朱。在小朱上初二(13岁)时,朱某以妻子刘某身患重病为由帮小朱办理了退学。小朱退学后,夫妻二人便将小朱送至理发店打工。某日小朱被发现于自住的出租屋中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请问刘某与朱某对小朱的死亡有责任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小朱生前系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与朱某作为小朱的父母和监护人,当然地负有对小朱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即教育、保护小朱的合法权益,是刘某与朱某的法定义务。但其二人作为监护人,在小朱尚处于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时,不仅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小朱在校完成学业,反而在小朱13周岁时便为小朱向所在学校办理休学,将小朱置于学校的教育管束之外;更是主动将小朱送至理发店打工,使小朱脱离监护,二人清楚其子小朱系心智发育水平均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而放任其自行参与社会工作和交往,全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有的管束,导致小朱从事与其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极不相符的上班、在外租住的情形长期持续。故而小朱在外可能遭受损害或者侵害他人,是刘某与朱某应当预见到的结果,二人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为发生这种结果主动创造条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过错已经达到故意程度,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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