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属于承租人的遗产吗?】
时间:2023-04-11点击率:677地点:

刘某系位于东城区的XX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于20183月去世,其配偶于20151月去世。刘某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自母亲去世后一直与其同住。现因房屋系危房被有关部门要求腾退处理,小儿子与二女儿主张腾退款系遗产,主张分割。

 

【也迪律师解答】

 

案涉被腾退房屋原系刘某承租的公房,但刘某已于20183月因死亡注销户口。遗产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案涉被腾退房屋作为公房,无法作为个人私产进行继承。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及《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这一规定中,前者“家庭成员”与后者“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同一性,即“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当是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人员。本案中的被腾退房屋为公房,不属于私产,无法予以继承,该公房的腾退补偿补助款也无法被认定为遗产。本案中,刘某的二女儿、小儿子与承租人刘某存在亲属关系,但也均非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人员。所以,二人主张分割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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