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与小刘系兄妹,二人自1987年便开始居住于丰台区某直管公房中,现因棚户区改造,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大刘与小刘均主张自己系房屋承租人,大刘持有1996年版本的合同,小刘持有2010年版本的合同,大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小刘持有的合同无效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基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提起的民事纠纷。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两份租赁合同的性质应属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从主体要素、内容要素、地位及目的要素等分析,具有福利性、保障性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均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合同一方为公房管理机关,另一方为经过审查具有相应公租房承租资格或者具有福利分房资格的承租人,主体特定;合同内容来源于相关规定,而非双方的意思自治;所签合同虽名为租赁合同,但双方明显地位不平等,签约目的实质是为保证国家机构实现对房屋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承租方是否具有承租人资格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确定,不应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显然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