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确发布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还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是“女性未婚生育,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亲子鉴定和处罚”,但部分自媒体却将其扭曲为“重庆规定:未经女方同意,亲子鉴定无效”攻击司法政策,博取流量。两者完全不是一个意思。
重庆五中院的案例说的是:吐某(女)于2013年生育一子吴小某,吴小某《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父亲信息为吴某某。2016年,吴某某与前妻离婚。2018年,吴某某与吐某结婚。2020年,某卫健委收到举报后,就“计划外生育”通知吴某某和吐某携带孩子到指定机构做亲子鉴定。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之后,该卫健委认定吐某“违法生育且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罚款25000元。之后,吐某对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嫌违法生育的系吴某某,吐某属于婚前生育,故判决撤销了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还明确:“强制亲子鉴定不妥,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应受宪法法律保护”。
了解案情的人会发现,这个案例针对的是行政部门为处罚违法生育,强制公民接受亲子鉴定的行为,处理的是公权、私权之间的冲突,根本不涉及某些文章、报道中脑补的“老王”“绿帽”“接盘侠”等戏码,更不涉及“女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就无效”的问题。
而“女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就无效”“老王”“绿帽”“接盘侠”所涉及的是民事纠纷中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那么是否存在“女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就无效”的问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一方证明孩子可能没有亲子关系,有进行亲子鉴定的对亲子关系加以确定的必要性,但对方却拒绝的,法院可以直接支持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而这不因主张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是男是女而有所区别。
“女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就无效?”实际上是选择性摘取内容,扭曲事实得出的结论,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婚姻家庭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不是以侵害一方权益为另一方谋取利益,以挑起性别对立博取流量为生的某些自媒体可以歇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