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东城区某直管公房的承租人,近期因政府拆迁才得知,8年前与其共同居住的同母异父的弟弟于某伪造他的签名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东城区政府为于某变更公房承租人登记行为违法,判令东城区政府恢复与其签订租赁合同。
【也迪律师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以下纠纷,因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涉案房屋承租人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况,刘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