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西城区某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其大女儿周某和孙子均与其共同生活直至其去世。一年前因征地拆迁,周某才得知房屋承租人已于八年前变更为其小妹(刘某的小女儿)。周某向西城区政府发出了《违法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查处申请书》,并收到无违法行为的《意见书》。周某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区政府继续对涉案公房存在的违法变更承租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对其进行书面告知。
【也迪律师解答】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西城区政府作为区直管公房的管理机关,具有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更名条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现周某要求西城区政府对涉案公房存在的违法变更承租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实质上是要求西城区政府履行自我监督职责,该监督职责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为,并不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亦对周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周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将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