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某直管公房原承租人系刘某,其孙女小周在刘某去世后将户口迁入并申请变更承租人遭到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拒绝,后小周不服提起诉讼。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的理解。结合上述规定,“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应指在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前申请变更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且同一户籍的地址应为直管公房所在地址。本案中,小周户籍于原承租人刘某去世后才迁入涉案房屋。因此小周不符合上述“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的规定,相关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作出《答复书》,告知小周户籍不属于与“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小周不具有承租人变更的资格,符合上述规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案的直管公房所有权属于东城区人民政府,原承租人无权以遗嘱形式处分该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