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占股11%)系某科技公司股东,后股东之间出现严重分歧,现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解散科技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准许,后历经一二审,刘某诉请未被支持。科技公司起诉要求刘某就财产保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规定,在诉讼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但对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的认定,不能仅以申请人在前一纠纷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为充分条件,而应以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在本案中,刘某系持有科技公司11%股权的股东,依法具有提起解散科技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刘某与公司其他股东不和,公司内部各股东意见出现严重分歧,刘某为防止公司其他股东转移公司资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系刘某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虽然其提起解散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刘某系进行恶意诉讼,故意损害科技公司利益;刘某在解散科技公司纠纷一案中败诉,应当认定为诉讼的一般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