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需对债权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
时间:2023-03-23点击率:617地点:

        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债权人,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在2017年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财务账册因调查所需控制一年后科技公司被吊销,现刘某起诉要求称因科技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应对其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刘某要求科技公司股东其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2.公司出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情况;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认为,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因刑事犯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现科技公司财务账册等被司法机关控制、保管,导致科技公司股东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工作因此,本案不符合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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