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签订了《债转股协议书》,约定贸易公司欠运输公司的债务转为贸易公司20%股份,根据贸易公司董事会决议《债转股协议书》生效后七日内办理工商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及新的股份比例。后运输公司以贸易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隐瞒经营状况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对于运输公司提出贸易公司未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的修改属于公司内部的变更事宜,系公司的内部资料,不具有对世性。因为债转股会导致公司股权变动或者股东增加,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变更登记、登记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无论股权变动还是股东增加均属于法定的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乃至罚款处罚,但并不影响《债转股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运输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债转股协议书》于法无据。
第二、运输公司系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民事行为以其意思表示为前提,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书》系贸易公司与运输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该协议书的签订运输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业认知,在签订该协议书之前,运输公司也应当对贸易公司的相应经营情况有所了解,才有可能进一步签订《债转股协议书》,故贸易公司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意见很难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