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占股百分之30,公司经营期间,刘某共计向科技公司垫付工资相关支出及服务费用支出共计200万元,科技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现刘某起诉要求将其依法享有的对科技公司的债权转为该公司的股权,科技公司表示愿意配合。
【也迪律师解答】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和股权法律关系产生两个法律后果。本案中,刘某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债务人实施债转股是对个别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不是对一般债务的清偿程序,它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转股事项达成一致,同时还需要债务人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在刘某无法提交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