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
时间:2023-03-20点击率:637地点:

刘某与前妻育有两个孩子,即刘一和刘二。后刘某带两个孩子和李某组成了新的家庭,此时刘一17岁,已进入社会开始工作,刘二年满14周岁,还在上学。现刘某已经去世,李某已逾70且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故起诉刘一和刘二向其支付赡养费。

 

【也迪律师解答】

 

继父母基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才产生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问题。人民法院在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会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继父母并不能因为和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共同支付抚养费就当然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案中,李某与刘一、刘二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起算点应自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之日起计算。当时刘一已近成年,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无法认定李某与刘一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对李某要求刘一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亦无相应法律依据。刘二当时仅14周岁,此后还有继续上学、上班的经历。在此情况下,李某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与刘二共同生活、其在生活上、情感上对刘二的照料和关怀等等抚养事实。在李某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抚养事实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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