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增资扩股导致小股东股权被稀释,是滥用大股东权利吗?】
时间:2023-03-24点击率:1117地点:

刘某(占股10%周某(占股54%)、张某(占股19%)、朱某(占股17%)均系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四人召开股东大会,其中周某、张某、朱某一致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刘某不同意增资。因刘某从未实缴故其股权比例最终被稀释为百分之二,刘某三个月后提出诉讼,要求恢复其持股比例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公司是否增资扩股以及如何增资扩股,是公司自治的范畴,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科技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张某不同意增资扩股,其余股东(共占有科技公司90%的股权)同意增资扩股并作出了决议。上述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刘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的权利因其撤销权已过六十日除斥期间,归于消灭。现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持股比例,实际是认为股东会会议无权决定增资扩股,是在否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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