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相恋半年后结婚,登记前张某父亲向刘某给付11万元整。婚后双方开始租房共同居住,一个月后因夫妻生活不和谐,刘某搬出出租屋,二人开始分居。张某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刘某退还11万元及份子钱、改口费、认亲费等3万余元。
【也迪律师解答】
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它是婚姻的预约,是为达到结婚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婚约有关的财物产生的纠纷,在民间婚俗中一般是指彩礼纠纷。本案中,张某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改口费、份子钱、认亲费并不是婚约中的彩礼,不属于该法律关系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会进行处理。关于张某主张的返还彩礼11万元一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张某、刘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虽有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因此,人民法院将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离婚过错、张某的家庭经济情况等情况综合考虑后酌定一个归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