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自2013年成立,共四名股东,其中张某(法定代表人)占股百分七十,刘某占股百分之十五,朱某占股百分之十,李某占股百分之五。至今公司都未曾分配过公司利润,未对公司盈余分配形成股东会决议。现股东刘某、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持股比例分配2013年至今的盈利。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争议焦点系在公司股东会尚未作出红利分配决议的情形下,股东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进行分配。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可知,股东向公司请求盈余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但亦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之一,但该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公司已经就盈余分配形成股东会决议。本案中,科技公司股东会从未形成过利润分配决议,在股东会未作出分配红利的决议前,股东无权请求公司进行盈利分配;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仅在公司拒绝履行股东会分配红利的决议时方能支持。另,公司拒不分配红利而侵害股东分红权利时,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起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继而退出公司。
咨询请联系:13335924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