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在筹备婚礼期间,张某母亲先后分三次向刘某转账共计30万元,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张某母亲说30万元由刘某支配,刘某将其用于婚纱照拍摄、双方的礼服租借、两方长辈新衣的添置、三金及婚戒的购买、酒席的举办等。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半年后双方分手,请问30万元属于彩礼吗?可以要回吗?
【也迪律师解答】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我国,赠送彩礼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彩礼的给付标志着婚约的形成,其特殊性在于:彩礼给付具有特殊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此种特殊目的;彩礼给付具有现实的原因,往往是受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的影响所致,而一般的赠与不具有上述现实原因;另外,彩礼一般是以家庭的名义给付,一般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具有一定的程序、方式。本案中,张某母亲向王某转账30万元款项,并不符合彩礼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彩礼,鉴于该三笔款项的转账时间发生在双方商谈婚事前后,明显带有结婚的目的,且转账金额较大,故三笔转账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张某与刘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实现,张某的母亲有权要求返还其赠与的财产。关于具体返还的金额,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30万元转账系张某母亲对张某与刘某双方的赠与,主要用途为婚纱照拍摄、双方的礼服租借、两方长辈新衣的添置、三金及婚戒的购买、酒席的举办等,故具体的返还的金额,法院将综合考虑二人同居的时间、因筹备和办理婚事产生的费用等因素后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