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诉总公司未参加却被强执,可以申请撤销生效判决吗?】
时间:2023-03-06点击率:638地点:

刘某系某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负责人,刘某向张某借款400万元,并加盖了分公司的公章。后因逾期未还,被张某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科技公司。科技公司起诉以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要求撤销该生效判决,会被人民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涉案的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应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科技公司为当事人。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科技公司明显不满足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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