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周某在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并未领证),并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购买了一套80平米的房屋,因系限价商品住房故登记在了刘某名下。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周某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规定的条件。由此可见,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需要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只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才能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所有权。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的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购买资格及申请程序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不能简单以是否出资作为产权性质认定的依据。虽然周某在购房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该房屋在双方同居期间取得,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周某并非刘某的家庭成员,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周某并不具备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资格,但是其可以要求刘某按照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