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于朋友聚会上相识,二人同居五年后分手。分手时双方签订了协议,写明“刘某在与张某在相处中矛盾日渐加深希望终止双方的情侣关系。应张某要求,刘某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即分手费壹拾万元整,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因刘某逾期未支付,张某起诉至法院,刘某抗辩其已婚,《协议》违反公序良俗。
【也迪律师解答】
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系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刘某系有妇之夫,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保持婚外情违反我国婚姻制度基本要求。张某即便主张不知道刘某已婚的情况,但是也很难被人民法院采信,原因在于:张某在与刘某五年的交往同居过程中,应当对刘某的情况有所了解,但其未能深入慎重地了解刘某的实际婚姻情况下与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而且感情的付出未必一定有所收获,故张某作为成年人也可以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本案《协议》很明显是在刘某欲结束与张某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因张某强烈要求所签订,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张某依据协议要求刘某支付10万元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