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竞业限制为两年,2021年10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仲裁庭支持。后其又向法院起诉,继续主张2021年10月之后的补偿金,公司认为已过仲裁时效且21年10月之后的补偿金应先经过仲裁。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刘某在劳动仲裁时申请了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又在诉讼中主张2021年10月之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仲裁请求与诉讼请求为同一性权利,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应予合并审理。
第二、根据竞业限制的性质,劳动者须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方得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解除,根据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应为2022年5月,故刘某于2021年10月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