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向刘某出具了《离职证明》,载明:刘某自2020年5月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因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不得在周边从事同行业工作及泄露任何关于公司的信息,否则我方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后刘某于2021年9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05—2021.09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科技公司认为不属于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拒绝支付。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付劳动者补偿金。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实际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科技公司向刘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明确载明了“因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不得在周边从事同行业工作及泄露任何关于公司的信息,否则我方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按通常文义解释,具有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在周边同行业任职的意思,应认为系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