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于十年前车祸去世,但是育有两个儿子,王某1和王某2。现刘某已80周岁有余,王某1、王某2也已成家,能否起诉要求二人向其支付赡养费?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其本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承担赡养祖父母的能力,二是本人有承担赡养祖父母的能力。本案中,王某1、王某2作为刘某已故女儿的儿子,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对刘某亦有赡养的义务,故刘某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需要强调的是,子女有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刘某未起诉另外两名子女,虽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但是法院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一方面会考虑其日常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还会考虑子女的人数、各人的收入情况和孙子女的实际负担能力,不会因此而将全部的赡养义务赋予至王某1、王某2,过分加重王某1、王某2的赡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