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期间购买了两套房屋。2020年3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了《分房协议》,约定已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尚未建成交付的房屋归张某所有,今后刘某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刘某不配合,张某起诉至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其中,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刘某若辩称《分房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该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张某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与其签订的协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涉案分房协议,否则《分房协议》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针对双方关于XX房屋需要刘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过户及其他事项时,刘某应当协助办理,不得推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