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视公司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某影业公司应向其偿还80余万元。后影业公司未偿还且经强制执行未果。现影视公司得知影业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自愿放弃其对科技公司享有的100余万元的债权且该判决书已生效。影视公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行吗?
【也迪律师解答】
影视公司不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因如下:
影视公司认为,影业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已经实质性的影响到其债权的实现,其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其提出未能参加在影业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故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2)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因该纪要第120条同样规定“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该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条件的规定。因此,只有在该生效判决书存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且该错误有损其民事权益才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