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今年已85岁,老伴已去世,三个子女已结婚生子。现刘某起诉要求二儿子和小女儿向其支付赡养费,二人均表示愿意将刘某接至家中轮流照顾,且主张应当将大儿子也追加为被告。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是金钱上的,也可以是体力上的。但“百善孝为先”,所谓“孝顺”,首先应当是“顺从”,即尊重父母的意愿。父母有权在合理范围内选择对自身更为便利的赡养方式。法官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询问刘某的意见,若刘某不同意二儿子和小女儿以伺候的方式尽赡养义务,法院会尊重刘某的意见。
第二、关于本案是否追加刘某的大儿子为被告的问题。首先,赡养纠纷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子女对父母需要履行的赡养义务属于各自义务,应各自履行,不因其中一个子女尽了赡养义务,而其他人赡养义务免除。其次,刘某并未起诉大儿子,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根据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和事实进行审理。再次,根据处分原则,刘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尊重其诉讼选择权。因此,本案不会依职权追加大儿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