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二儿子、三女儿、小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将三人起诉至法院并获生效判决。但是三人已有三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了。后刘某病重,其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因大儿子多年来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故其财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现大儿子起诉另外三名兄弟姐妹追要刘某生前未执行到位的赡养费,会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进行赡养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位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非因其系父母多子女其中的一人而只尽部分赡养义务,也就是说每一个成年子女都有全面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要在物质上满足父母的需要,还要在精神上给予父母慰籍,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本案中,大儿子多年一直照料刘某的饮食起居,并长年进行陪伴,让刘某老有所养。但是由于赡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一旦权利人去世,因赡养费没有了给付对象,则该权利也即丧失。权利人对赡养费的请求权不能转让,未执行到位的赡养费也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所以大儿子依据自书遗嘱向另外三个兄弟姐妹追要刘某生前未执行到位的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大儿子亦不具有追要该赡养费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