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子小黄于2015年10月因车祸身亡。2018年经他人介绍二人与杨某、朱某夫妇达成口头的抱养协议,收养了小杨。三年间,刘某、黄某夫妇与杨某、朱某夫妇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现刘某、黄某夫妇要求返还小孩遭杨某、朱某夫妇被拒绝,故起诉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应适用《收养法》之规定。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本案刘某、黄某夫妇与杨某、朱某夫妇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那么刘某、黄某夫妇收养小杨的行为属于无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此行为自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小杨是否与刘某、黄某夫妇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们认为,《收养法》实施以后,公民应当按照该法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收养子女。本案刘某、黄某夫妇收养小孩是在2018年,该行为发生在《收养法》1999年4月1日实施之后,因此不存在“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因刘某、黄某夫妇与小孩小杨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小杨与其生父母杨某、朱某夫妇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消除,杨某、朱某夫妇对小杨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