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乘坐某科技公司安徽分公司所属的网约车遭受交通事故造成腰椎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张某负全责。因伤情严重,刘某多次入院治疗。现刘某要求科技公司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责任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本案中,张某驾驶的车辆由科技公司安徽分公司占有、支配、收益,若张某在营运过程当中需接受分公司管理、遵循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故而张某在雇佣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雇主即科技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
第二、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规定可知,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的人员、财务、业务等均属于总公司,在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均为总公司。